1.
本院民國112年11月27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執行人員目視發現編號1建物現況為一櫃 位,惟無電、已荒廢無營業,編號4建物則為機械式停車位(編號488號),現場執行時發現有車 輛(車號:ARB-
2.
停放情事。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位在都市計畫內,區域內居民就學或 購物便利,交通便利性良好。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編號1建物因執行時之現況為已荒廢無營業,明顯無人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 查封前已由第三人有權占用,則仍不予點交;另編號4建物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有車位停 放,故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債務人是否有積欠管理費、水電費之情形。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