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0月13日查封並測量本件拍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 妹林○伶稱債務人不住在內,此建物由其及家人居住,建物有部分漏水,建物後門外至隔壁 員山路436巷52號建物間有搭建鐵皮屋,該鐵皮屋有設置鐵門,通過該鐵門才能到達戶外, 該鐵皮屋主要是員山路436巷52號住戶使用,且非本件拍賣範圍。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 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即竹東鎮富貴段73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該地號之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3.
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本件建物有無 欠繳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
本件拍賣暫編668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優先承買權: 一非建物共有人拍定,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竹東鎮富貴段7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7.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 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 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