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在場稱建物無增建、建物現出租 人劉0希為二房東,雙方訂有書面租約(嗣據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所載債務人與第三人劉0希之租 賃期間自112年6月8日起至122年6月7日止,另有112年度新院民公軒字第000434號公證書為據)等 語;另有第三人(據其表示係承租人之友人)在場稱本件建物係承租人林0妤向出租人劉0希承租, 租期自112年4月15日起至114年4月14日止、月租金每月新台幣21,000元等語,並提出租約影本為 據。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 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 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 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 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 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木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 住宅區,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 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 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六、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 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 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