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3912建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1年2月25日現場查封時,發現債務人已搬離3912建號,由債權人張添壽、張永富(即共有人)使用建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前案執行時,新北市政府違章拆除大隊111年1月21日函復本院,本件執行標的為違章建築,違建類型:整幢違建;違建處理: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列管(或拍照 存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評估後再行投標。
9.
3912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10.
3912建物之基地(即364地號)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 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