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0年11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由公司員工開門進入,現作為開裕營造辦公室使 用,由債務人自行占有使用,有一衛浴,無停車位,每月應繳管理費2,792元,無海砂屋、輻射 屋、漏水或非自然死亡情形;又本院於112年11月23日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經開鎖入內,無 人居住使用,現場留有辦公家具,有一個辦公空間,一間小辦公室,一衛浴,無停車位,每月應 繳管理費2,790元,無積欠管理費;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六、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