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90年7月10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 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上有一菜園,園內有木瓜樹、菜圃等田 地。嗣本院於112年11月2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606地號土地 為部分農作、一廢棄石棉瓦屋(門牌:成德路200號),606-1地號土地為 雜林。前揭土地上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內,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 買人應自行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請投 標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3.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8.
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二本件606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有優先共有人之購買權,請應買人注意。六、據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25944號)鑑價報告記載,本件606地號土地使用 分區為都市計劃內,第一種住宅區,606-1地號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
9.
本件分甲、乙二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