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3年1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61地號土地係門牌號碼係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南路2段
5.
111號建物之建築基地。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3年1月22日函復稱561地號土地係82字第511號使用執照(80建字第005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2.
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13.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