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11月15日現場查封測量時,債務人在場表示3970建號建物前段由共有人吳武慶居住使用,中段由債務人居住使用,後段為共有人吳武賢、吳武傳居住使用,未出租、出借他 人。建物前、後段雖內部相通,惟現場堆滿雜物,無從進出。自前段大門處目視均堆滿雜 物,無從入內。據債權人指明查封界址,經地政人員測量後表示有增建,與主建物一併查封。112年12月27日就建物後段補充測量時,發現建物後段房間內天花板掉落,有漏水情形。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3970建號坐落臺北市內湖區西湖段二小段440-
3.
440-9地號土地部分,係共有人吳武傳向財 政部國有財產署承租,簽訂有定期租賃契約,期間為108年9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租金 每月新臺幣2,462元,6個月為1期。坐落440-11地號土地之管理者亦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惟 未簽訂租賃契約,請應買人留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無抵押權登記。 六、3970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3年2月17日函覆稱3970建號建物係整棟 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後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3年 5月7日函覆稱,經違建人檢送農業部89年航空照片,經比對研判,係於89年10月23日前所 搭蓋完成,依「臺北市現行違章建築拆除處理原則」規定,列入第三軌排序執行。拆除風 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