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723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 141巷6弄11號建物右側之空地,部分土地上有搭建鐵皮棚架及前開建物之部分 牆面占用;惟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 關係,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依臺北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113年1月30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33008171號函覆所示,標的723地號土地 係69使字第1690號使用執照(68建(松山)(崙)字第15號建造執照之建物基地,故 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 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 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 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買。
3.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