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463地號為藍昌路215巷之道路,為供 不特定人、車通行之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463地號現況為通行巷道使用, 為藍昌路215巷道路,屬都市計畫內第三種住宅區。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現作為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