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751建號建物據債務人之大哥陳德勝稱此處為自己與太太居住,亦為建物共有人之一,無 停車位。
3.
本件係拍賣建物及其基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僅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 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