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215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人范善魁稱現由其與范淑霞(即建物共有 人姐姐)居住使用,
3.
四樓為增建,浴室有嚴重漏水,建築鋼筋外露,無車位,另經113年4月 3日地震後,因集水管破裂,故僅二樓有熱水,一樓及三樓只有冷水;據債權人陳報,一至四樓 天花板龜裂、有漏水情形。
4.
三樓皆無室外梯,皆須經由一樓室內樓梯出入,三樓增建部分 須經由二樓室內樓梯才可到達;標的1735建號建物依謄本註記其中37.4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惟 其占有使用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標的191地號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至建物使用土地之權 源,建物共有人具狀陳報稱建物占用國產署所有之土地是無權占用,上情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2月12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46316 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3年12月13日核輻字第1130019011號 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3年12月15 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33062617號函覆,未能提供該址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 管理工程處113年12月1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05480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 物。
7.
三及四樓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 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二樓頂為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期分類 處理,列管拆除;二樓頂第2層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故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 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