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514─1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監理所委託小型車代檢廠(即成達汽車企業有限公司)之南方,門牌號碼和平西路三段286巷1弄2號、6號建物之東側,其上為柏油路巷道之一部分,其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514─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和平西路三段286巷1弄7號建物之北側土地(即0901725號路燈之西側),土地上部分為空地,(在福興宮金爐前方),其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