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另案112司執177615號於112年12月26日查封時,共有人楊○堅稱第三人吳○瑜向其及其他 共有人承租一樓部分,
3.
三樓有獨立之樓梯,但水電是接 二樓的。共有人楊○堅稱
5.
2650號建物為建築物第一層後方、第二層後方及第二層頂層未登記之部分,係未辦理保存 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 理工程處列為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並列入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 期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係拍賣建物及其基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則依建 物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8.
2290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上載有依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06年 11月7日新北法字第1064460611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拍定後將函請扣押機關或刑事案件繫 屬之檢察署或法院,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