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1 0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竹縣竹東鎮朝陽路83巷2號至16號房屋前之道路路地;4 -145地號土地坐落在朝陽路83巷與新民路之交界,為門牌號碼新竹縣竹東鎮新 民路78號至80號房屋前之道路路地,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 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 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 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3.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債權人所陳報之新竹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均為擬定竹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110/11/2
4.
第二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5.
拍賣土地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均記載:(一般註記事項)依地籍圖計算之面 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7.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