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1005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於電桿光華分線45支6E5051AB7 6處遙指稱,部分為雜林,部分為道路,惟因土地面積甚大,地政指界容有誤差 或遺漏,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2.
本件僅拍賣土地,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拍定 後就土地遭占用之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 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協議價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 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 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4.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 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 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人應於決標前當場提出具備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 件,否則投標無效,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