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後,發現有新北市三重區後竹園街117巷3號建物坐落其上,有無租地建屋不明,使用權源不明,前揭建物如有租地建屋情形,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
2.
本件拍賣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像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
4.
另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本件拍賣土地係屬56使字第276號使用執照(55建字第846號建造執照)申請建築基地之範圍內,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異議。
7.
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來函,本件拍賣之1207地號屬該局核發56使字第276號用執照(55建字846號建造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依建築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就該土地分割、移轉與使用上須受限制,請應買人務必注意。六、依上開建造執照和使用執照所建造之建物,若有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已分屬不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3項規定,於分離出賣時,其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之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益優先於其他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佈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0.
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發布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11.
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