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6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
2.
新北市三重區(下同)福德南段450地號土地,為三重區重新路1段100號建物之基地,部分有建物占用,部分為防火巷道;
3.
福德南段541地號土地,為中央南路14巷旁之巷道,長度約20公尺,無建物占用;
4.
光興段34─1地號土地,位於重新路2段與文化北路之交叉口,台北橋捷運站左側之馬路;
7.
73號建物,範圍從門口道路(上有鐵皮屋棚)延伸至屋內白色梁柱,該建物門口掛有「東興實業有限公司」市招,在場人員表示:該建物為其搭建,但其並非土地共有人,只因聯繫不上土地共有人才自行占用等語;建物承租人則稱:該建物目前為「吉家工作室」承租等等。惟其等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度、臨路情形等,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9.
關於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據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示,依擬定三重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一階段)案(103年9月30日),福德南段
10.
541地號土地為商業區;光興段34─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
12.
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所示,福德南段450地號土地,係64使字第1925號使用執照(63建字第1338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除此之外本件其他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
13.
本件拍賣標的均無抵押權登記。但新北市三重區光興段34─1地號土地,因徵收而有地上權登記,存續期間為永久,權利人為臺北市,管理者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徵收補償費業由債務人於92年間領取完畢,該地上權登記於拍定後不塗銷,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1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得標,則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16.
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等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7.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8.
又本件拍賣標的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或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以行投標決策,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9.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20.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