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月2日現場查封履勘及113年7月9日現場會同鑑定人員履勘時,債務人均不在場,據 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建物已被改建為數十間房間出租他人使用,另地下室有三個汽車停車格 已被劃為數機車停車格供承租人使用。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標的五筆建號現況均已打通,隔成 約18間套房出租(前案記載為17間),於會鑑當日僅有開鎖入內部分房間,此外詢問大樓住戶表 示,勘估標的部分出租、部分空置,承租維護管理者不明,另勘估標的於地下一樓有三個平面 車位,現況均已劃設成多格機車位,供住戶停放使用。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4條第1 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 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4.
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 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前述費用,如 於買受拍賣之不動產後,因前述規定而需負擔債務人所積欠之使用、管理等費用時(如管理 費、停車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5.
拍賣之建物如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 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6.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