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件拍賣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門牌號碼上林街7號及9號建物坐落,地上物均 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 (107.07.
4.
商業區。基準建蔽率80%、基準容積率400%。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 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 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房屋(下稱地上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地上物均 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均係第三人、非債務人 吳陳月蘭。故拍定後拍定人與地上物之所有人間就地上物坐落基地範圍成立之 法律關係,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