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3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目前無人居住,無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據地政人員指稱一樓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1030建號),部分內部相通,無牆壁隔間,其中一間房間內部不相通,有獨立出入口。
2.
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未臨路,須經同段329地號國有土地之2‧0公尺巷道。
3.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本件暫編103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又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