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113年11月20日執行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稱:246地號土地為門牌「王公 一路72號」建物前道路一側之狹長型空地;464地號土地為門牌「王公一路23 號」建物前之道路用地;538地號土地為門牌「王公一路39巷
2.
28號」建物後 方之空地,其上有鐵皮屋坐落;541地號土地為門牌「王公一路39巷28號」建物 左側之狹長型空地;840地號土地為門牌「王公一路20號」建物側邊水溝前方之 空地,目前為「王公一路」之一部分。
3.
840地號土地均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