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113年11月20日執行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稱:465地號土地為門牌「王公 一路23號」建物前之道路用地;539地號土地為門牌「王公一路39巷
2.
28號」 建物後方之土地,其上有鐵皮屋坐落。
4.
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查封拍賣,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六、上開不動產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 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 不予拍定。
5.
539地號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6.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明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 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