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6月14日假扣押查封本件拍賣之土地,113年7月10日現場查封時, 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110-4地號土地為溫室菜園佔用、110-5地號土地其上有盆栽佔用。嗣承租人范先生提出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及土地租 賃備忘錄表示其向債務人租賃本件拍賣標的興建溫室,租期自106年1月1日至11 3年12月31日,租期期滿前6個月未表示不予續租或不予承租,合約自動續約乙 次十年期為終約,每年租金新台幣2,600元,押金新台幣9,000元,因債務人未 表示不續租,租約已自動續約10年,且續約之租約雖係於本件假扣押查封後續 約,惟契約之權益義務均依原契約繼續履行,應視為原契約之延續,故未違反 查封效力,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又依承租人范先生到院表示系爭溫室上有占用 鄰近
6.
110-6地號,排水有經過110-5地號,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及農作物 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8.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協商。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9.
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