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3年9月27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執行人員檢視為兩間房、一
3.
據鑑定報告所示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非都市計畫內,工業區之丁種建築用 地,惟土地實際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 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 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 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 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 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 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 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 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4.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 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