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6月27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為新富路15號至33號建物前 之狹長土地。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優先承買: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對拍賣標的物有優 先購買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 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 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 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