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行法院113年9月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79地號土地上有家族墓園(墓園名稱:高平堂)坐落,部分為水泥空地,部分為樹木。另據債權人陳報土地上坐落門牌號碼平和路一段137號建物。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萬壹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1179地號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對毗連之耕地亦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分別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現耕證明。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117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8.
1179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9.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11.
2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亦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