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3年9月13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 拍賣土地上為雜草林木叢生。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兩造均未陳報共有 人間有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均為非都市土地,係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上開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 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 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 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 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 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5.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