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3年4月23日及同年10月15日現場查封、指界及調查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96地號土地位於三空幹5167RB5868F1302號電線桿東方約3公尺處,上有一鐵皮屋占用;500地號土地為淡水區三空泉13之1號房屋全部、13之2號房屋全部及左側鐵皮圍起之車庫占用。上開建物、設施、鐵皮屋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土地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5月8日函復稱領有66淡農建字第8137號建造執照(未領有使用執照)、69淡鎮使字第018號使用執照(69淡農建字第015號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為農舍,屬已申請興建農含之農業用地(含配合耕地)。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9.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