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3年2月27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米蘭段412地號土地「石牌-淡水北焚線69KV1600平方毫米XLPE電纜」北方約5公尺處之雜木林,無路可達;海鷗段250地號土地係427043號電線桿西北方約20公尺處之雜木林,無路可達;253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淡水區竿蓁一街
4.
374地號土地上有同街121巷1號、1號2樓、3號、3之1號、5號、11號、13號建物、福德宮廟及其管委會、無門牌建物、鐵皮棚架占用,部分為空地及雜木林;362地號土地上有同巷15號建物、鐵皮棚架部份占用,部分為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上開建物、鐵皮棚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非本件拍賣範圍內,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請應買人留意。
5.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3年3月15日函覆稱米蘭段412地號及海鷗段253地號雖領有85淡鎮使字第021號及029號使用執照(84淡農建字第030號、第023號建造執照),惟並非農舍之坐落基地,亦已非屬前開執照之耕地,請應買人留意。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362地號無抵押權登記,其餘地號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367地號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