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476地號拍定後,除房屋占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按現況點交。 二民國113年2月19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76地號土地位於新北 市淡水區樹梅坑3之1號房屋旁,該房屋有部分占用。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占 用土地之房屋不在拍賣範圍,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 解決。因本件土地有非拍賣標的之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3.
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3標trial價最高者得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7.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8.
476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 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