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6月24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59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 分為臺北市北投區新興路64巷8號建物占用;461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 同巷5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 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7月10日函復稱
2.
461地號土地係69使字第1 431號使用執照(68建(北投)字第091號建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通路,且於圖 面標示為「4m迴車道」之私設通路。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私設通路為基地內 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之通路,查本案之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遮蔽時未計入空地比計算,非屬 法定空地,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等語。請應 買人留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