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10月2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35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北投區 光明路157巷6弄5號建物部分占用等語。依建物房屋稅籍資料為債務人及土地共 有人有,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 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