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2月20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8-2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北 投區清江路151巷18弄之既有巷道用地,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 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3年12月30日函復稱158-2地號土地係73使字第127 1號使用執照(72建(北投)字第0144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通路,依建築 技術規則規定,私設通路為基地內建築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 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查本案私設道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 時未計入空地比計算,非屬法定空地,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 建築使用之土地。請應買人留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3.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