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12月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7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北投區復興四路37號 建物之圍牆占用;經執行人員入內檢視,11122建號建物有獨立出入口,庭院雜草、樹木叢生, 且堆有垃圾,房屋內之地板及天花板有多處塌陷,雜物垃圾眾多,家具多為毀損狀態且覆蓋灰 塵,樓梯間亦有雜物堆積,牆壁有明顯壁癌,應久無人居。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6.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9.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建物共有人得標,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