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6月24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62地號土地為道路地;463 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臺北市北投區新興路64巷1號、同巷3弄1號及同巷 6號地下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 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7月10日函復稱
3.
463地號土地係69使字第1 431號使用執照(68建(北投)字第091號建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通路。依建築 技術規則規定,私設通路為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 梯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之通路,查本案之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 算遮蔽時未計入空地比計算,非屬法定空地,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 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等語。請應買人留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