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2月20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8-3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北 投區清江路151巷10號、12號前方之既有巷道用地,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 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3年12月30日函復稱158-3地號土地係73使字第127 1號使用執照(72建(北投)字第0144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通路,依建築 技術規則規定,私設通路為基地內建築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 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查本案私設道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 時未計入空地比計算,非屬法定空地,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 建築使用之土地。請應買人留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2.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