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2年9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李聖才在場稱係其及家屬自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8.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