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97建號拍定後點交,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 該部分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4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社區管理員表示債務人未居住在此,信件未領且積欠管理 費;債務人於114年5月13日具狀陳報房屋老舊,所附車位(地下一層44號)出租他人,租用期 間自114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新臺幣1,800元,已收12個月份之租金;據債權人 陳報房屋並未出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第一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