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543地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民國113年10月16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43地號土地位於新 北市淡水區坪頂路51之1號建物東方5公尺處之梯形區域,目視所及為雜木林。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2.
,都市計畫案為「變更淡水(竹圍地區)細部計 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108年10月30日),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案於 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 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