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2年4月7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4.
477地號土地係新北市淡水區水源街2段90號建物旁之道路用地(即同街92巷)。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55地號土地依63使字第1916號使用執照(63建字第1082號建造執照)卷內建築線指示圖載明為計畫道路;
7.
477地號土地依98使字第733號使用執照(96建字第763號建造執照)卷內建築線指示圖載明為現有巷道等語,請應買人留意。
8.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1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