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標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1年3月24日現場指界時,573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編號:學府幹12L23L7B5670‧DC48之西北方約96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574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編號:學府幹12L23L7B5670‧DC48之西北方約106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576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編號:學府幹12L23L7B5670‧DC48之西方約106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576─1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編號:學府幹12L23L7B5670‧DC48之西南方約106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
3.
得標: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各標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均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數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拍賣公同共有權利,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