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0月8日查封暨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為天一宮,一樓設有神明桌,第三人吳OO稱 拍賣標的係其向債務人承租,有簽定書面契約,租期自106年8月9日起至108年2月9日止,每月 租金新台幣2萬元,現雖未簽定書面契約,但仍每月持續繳納租金。除一樓後方廚房上方天花板 有漏水造成壁癌,其餘尚無明顯壁癌痕跡。本件拍賣標的第三人於查封前已占有,拍定後不點 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 將來有被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4.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