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113年10月28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據債務人之姪女林O辰在場陳稱:執行標的建物現由伊 與家人自住,伊父親為共有人之一,而債務人目前行蹤不明;該建物一至四樓前面、五樓全部 及屋頂突出物均為增建;另經執行人員目視屋況尚佳,除
2.
三樓樓梯間有壁癌外,無地震受 創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4.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又共有人不得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應連同其餘部分一併買受。
5.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 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 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