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04年6月23日查封時,439地號土地為空地,部分為圓山花鄉第
2.
5 代共同管理室占用;嗣於民國113年8月6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439地號土 地其上為管委會之警衛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件僅執行土地,其上之警衛室不在執行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 人注意,是否有公用地役關係,請投標的人自行查明,另占用法律關係亦由拍 定人自理。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