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1月18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陳稱,僅一樓前方有增建;系爭標的據林姓相對人 表示現斷水斷電,無人居住使用,內堆滿雜物、廢棄物、碎玻璃,牆壁有噴漆,天花板破損。 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
本件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須就本拍賣標 的全部均優先購買。如有爭議時,以實體判決為準。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 自行處理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4.
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 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勘估標的據聲請人表示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 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