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10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三樓共三戶無門牌,無法確定標的物;又本院於 113年11月12日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無人應門,經開鎖無法打開,將查封公告揭示於門首; 經本院函請警局查訪,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函覆無人居住,無使用痕跡,未會晤 房屋使用人等語;另據債權人具狀陳報探訪鄰居後始知雖一年前曾有其他債權人無權占有,但 目前房屋已無占有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六、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