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04年6月23日查封時,450-1地號、451-1地號土地均為圓山花鄉第5 代地下室入口車道,470-17地號、535-25地號土地均為既成巷道(和盛街20 巷),均供住戶通行使用,無人占用;嗣於民國113年8月6日履勘時,地政人員 指界稱450-1地號為停車場之坡道前段;451-1地號土地為停車場之坡道後段,4 70-17地號及535-25地號土地均係和盛街20巷之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2.
本件為道路,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trial雄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3年9月11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338879100號 函,450-1地號、451-1地號、470-17地號及535-25地號土地,領有
3.
高縣建 局建管字第13312號使用執照,其中470-17地號及535-25地號土地,依建築圖標 示為私設通路(計入法定空地),屬建築基地一部分,內含法定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