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編號1土地為道路、水溝、雜草雜樹。編號2土地部分為道路、 部分有廟宇(土地公廟)坐落。編號3地為道路、水溝、雜草雜樹。編號4地號土 地上為雜草雜樹。編號5土地係道路、水溝、雜草雜樹。編號6土地上係雜草雜 樹。拍定後均不點交。
4.
編號6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 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 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 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 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5.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