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7月9日現場查封時,本件989地號土地坐落本件建物及其他建物。債務人在場稱 本件建物自住,無出租,無出借。又現場調查建物有壁癌之情形。
2.
上開土地上之其他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 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 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就 土地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 就建物有優先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6.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件暫編第1033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 人注意。
9.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